專業人士訪台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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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訪台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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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人士訪台送件須知
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項目: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編碼0510)
網頁修改日期:2008/6/25 上午 11:28:49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
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四)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同行來臺。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中共護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三)保證書。
(四)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影本。
(七)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詳請查閱「法規查詢」1.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
(八)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三、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2、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者,或為經貿專業人士丙類、丁類或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前項前段申請人,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具電子檔。
四、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二)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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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項目: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 (編碼0510)
網頁修改日期:2008/6/25 上午 11:28:49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
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三)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四)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同行來臺。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中共護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三)保證書。
(四)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影本。
(七)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詳請查閱「法規查詢」1.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
(八)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三、申請方式: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2、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二)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三)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者,或為經貿專業人士丙類、丁類或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四)前項前段申請人,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具電子檔。
四、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二)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四)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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